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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新宾,总经理。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南首乳山口工业园。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明,总经理。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银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方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银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德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