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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何严娥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李林辉、何文光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严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李林辉,何文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163号原告何严娥,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驻湖南省道县道州北路257号。负责人李树花。被告李林辉,男。被告何文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严娥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被告李林辉、被告何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严娥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严娥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当事人错误,被告李林辉不是真正的事故当事人李林飞,且经本院核实,原、被告共同确认,足以认定。故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严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何严娥负担。审判员  唐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定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