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永富与李文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富,李文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681号之一原告罗永富,居民、。被告李文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富诉被告李文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富以需要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以上共计1270元,由原告罗永富负担。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