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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郁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长吉(曾用名:傅长吉),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号。负责人:郭建明,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长吉(曾用名:傅长吉),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郁勇,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增春,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铁公司)、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松铁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松铁公司、松铁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称:郁勇并未于2013年7月10日、8月27日、11月9日、12月10日借给松铁南京分公司448500元,没有银行转款凭证,上述借款事实不成立,申请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提起再审。郁勇提交意见称:郁勇按约向松铁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李锦飞交付了款项,申请人认可郁勇的出借行为,松铁南京分公司在合理期限没有还款,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申请人对郁勇主张权利所提供的四张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借款共计448500元有证人证言证明,已向松铁南京分公司负责人李锦交付现金。故申请人提出松铁南京分公司与郁勇借款事实不成立,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杜 燕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马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