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傅敦亮、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傅敦亮,王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76号原告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振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敦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雪芳,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敦亮、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况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