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傅敦亮、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傅敦亮,王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76号原告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振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敦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雪芳,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敦亮、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海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况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