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陈延波与沈阳明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波,沈阳明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607号原告:陈延波。委托代理人:陈桂荣。被告:沈阳明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百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波诉被告沈阳明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延波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已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陈延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慧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