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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1006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伶丹(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胜男(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慧博。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方训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胜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邓璟是文字作品《【深读】雾霾杀死了我的父亲》的原始著作权人,其将该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手段。原告发现被告的微信公众号“置家网”(ID:sjzzhijia)在2014年12月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被告未经授权转载抄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其中律师代理费2000元,打印费、时间戳认证、立案等费用1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授权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2、取证、申请可信时间戳被告侵权截屏。3、取证及申请可信时间戳屏幕录像(DVD光盘)。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4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非法转载传播涉案作品的事实。5、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的合理开支。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邓璟系文字作品《【深读】雾霾杀死了我的父亲》的作者,其将该作品著作权授权给原告的事实;证据2-4,经登陆www.tsa.cn对原告申请的时间戳进行验证为一致,能够证明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置家网”(ID:sjzzhijia)上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为合法票据,原告亦确实委托律师参加了本案诉讼,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作品《【深读】雾霾杀死了我的父亲》于2014年10月12日发表于微信公众号“专业主义”(ID:zhuanyezhuyi1982),全文1900余字。发表时载明作者为邓璟,转载请署名和注明出处。2015年12月3日,邓璟出具《授权书》,载明其为作品《【深读】雾霾杀死了我的父亲》的原创作者,授权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行使及许可他人行使该作品著作权,并独家授权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书之前或之后的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法律维权措施。2015年12月4日,原告发现被告微信公众号“置家网”(ID:sjzzhijia)使用了涉案作品,除作品标题为《【震惊】1952年那场夺走12000人生命的雾霾,也可能发生在我们身上》及增加了摘要部分等小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均一致,原告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被告微信公众号“置家网”(ID:sjzzhijia)上显示,涉案作品上传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载明作者为邓璟,未见文章来源。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的作者为邓璟,故邓璟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依法受让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微信公众号“置家网”(ID:sjzzhijia)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以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为由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元;由河北置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