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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冯重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重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重阳,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沈阳市铁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工,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抓获),同年7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我院决定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重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重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冯重阳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六七巷3-2号421其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4000元价格向张某2贩卖“沙漠之鹰”仿真枪一把。经鉴定,该仿真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被认定为枪支。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冯重阳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六七巷3-2号421其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2200元价格向李某贩卖“M9”仿真枪一把。经鉴定,该仿真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被认定为枪支。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冯重阳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六七巷3-2号421其家中,通过微信平台欲向张某2贩卖“1911A1”仿真枪一把,收取货款后未发货。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重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李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沈阳市公安局(沈)公(痕)鉴(枪)字[2015]3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沈阳市公安局(沈)公(痕)鉴(枪)字[2015]3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沈阳市公安局(沈)公(痕)鉴(枪)字[2015]3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提取记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重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冯重阳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重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韩东杰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