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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凌少秋申请严凤梅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凌少秋,村民。被执行人刘晓庆,村民。被执行人严凤梅,系刘晓庆之母。被执行人刘全才,系刘晓庆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并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在银行均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