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潘藕娣与陈戟锋、谢良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藕娣,陈戟锋,谢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藕娣。被执行人:陈戟锋。被执行人:谢良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谢良慧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1幢27005室、27006室、27015室商业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分别为400000元、320000元、320000元[建筑面积分别为69.32平方米、55.41平方米、55.41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15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3月31日买受人李红萍以420000元最高价竞得万达广场1幢27005室;买受人吴斌分别以302000元、298000元最高价竞得万达广场1幢27006室、27015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谢良慧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1幢27005室商业房产[建筑面积为69.32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15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李红萍(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红萍起转移。二、被执行人谢良慧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1幢27006室、27015室商业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55.41平方米、55.41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15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吴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斌起转移。三、买受人李红萍、吴斌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