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刑初59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政治面貌群众。201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5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黑Mxx**号轿车,在海伦市依四公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行至19.6KM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瞭望不够,与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金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己表示认罪、悔罪,自己肇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本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求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黑Mxx**号比亚迪轿车,在海伦市依四公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行至19.6KM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瞭望不够,与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金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于当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金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林某某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真诚谅解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金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宣读了海伦市公安局抓获、到案经过1份,可证明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于事发当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宣读了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材料3份,可证明其在庭审中的供述在内容上与其在公安﹑检察环节的供述相一致;3、宣读证人金某甲、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材料各1份,可证明在乘坐被告人驾驶的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宣读了证人林某甲的证言材料1份,可证明案发当日其父亲林某某在其家中吃完饭后,骑自行车去捡垃圾途中发生事故死亡的事实;5、出示了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可证明经交警部门查询,被告人金某某具有A2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具有行驶资格等事实;6、宣读了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毒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1份,可证明被告人金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等事实;7、宣读了海伦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可证明经该队于2016年1月26日11时47分,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等事实。8、宣读了宣读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哈工大医司鉴(2016)病鉴字第18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附照片),可证明经该机构对死者林某某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为:林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等事实;9、宣读了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认字(2015)第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可证明此起交通事故是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辆会车时未注意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事故发生后,金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被告人金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无责任等事实;10、出示了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各1份,可证明案发后,该大队对现场的地理位置、现场自然状态、车辆损毁部位和程度进行勘查、检验等事实;11、宣读了海伦市公安局技术大队车辆勘验检查工作报告1份(附照片),可证明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的黑Mxx**号比亚迪轿车碰撞痕及凹陷变形区的高度、范围、程度与林某某骑的自行车碰撞区的高度、范围、程度符合二车相接触碰撞形成等事实;12、宣读了海伦市公安局永富派出所和海伦市永富乡福伦村的证明,可证明林某某与林某甲系父子关系的事实;13、宣读了海伦市公安局户籍证明2份,可证明被害人林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其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事实;14、宣读了民事赔偿协议书1份,可证明案件发生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本案宣判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的事实;15、宣读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书1份,可证明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任何责任,并恳请本院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等事实;16、宣读了被害人的询问笔录1份,可证明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是否主张民事权利,其明确表示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并恳请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等事实;17、宣读了本院委托调查函1份,可证明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定程序委托海伦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告人金某某予以调查等事实;18、宣读了海伦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可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在居住的社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劣迹行为,适合社区矫正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会车时未注意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金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的可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亦应支持。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表示认罪﹑悔罪,案发后其家属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从轻处罚求处缓刑的求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明放审 判 员 汪 毅人民陪审员 马贵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