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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288号原告杨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