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方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景,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交通肇事行为于2015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22时50分左右,当事人缪某甲驾驶粤S×××××小轿车从东莞市黄江镇往东莞市谢岗镇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百果园路段,靠路中双黄线向右数第一条车道行驶时,车身右侧与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致无名氏倒地,缪某甲便停车查看。后被告人方景无证驾驶粤S×××××号(假牌)小汽车(制动系统及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黄江镇往谢岗镇方向途经上述路段,在路中双黄线向右数第一条车道行驶时,底盘与无名氏身体刮擦,后方景驾车逃逸。无名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方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痕迹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陈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肇事车辆,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方景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景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假牌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方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22时50分左右,当事人缪某甲驾驶粤S×××××小轿车从东莞市黄江镇往东莞市谢岗镇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百果园路段,靠路中双黄线向右数第一条车道行驶时,车身右侧与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致无名氏倒地,缪某甲便停车查看。后被告人方景无证驾驶粤S×××××号(假牌)小汽车(制动系统及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黄江镇往谢岗镇方向途经上述路段,在路中双黄线向右数第一条车道行驶时,底盘与无名氏身体刮擦,后方景驾车逃逸。无名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方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陈某甲、罗某、缪某甲、连某、方某、缪某乙、陈某林、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被告人方景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景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景在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方景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方景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方景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新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