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向阳与唐碧祯、陈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阳,唐碧祯,陈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991号原告陈向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唐碧祯,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济容,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担保人余莲珠,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阳与被告唐碧祯、陈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碧祯所有坐落于连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连江县单元房、物间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向阳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唐碧祯所有坐落于连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二、查封(限制处分权)原告陈向阳所有的坐落于连江县房屋;三、查封(限制处分权)原告陈向阳与担保人余莲珠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连江县单元房、杂物间【房屋所有权证:连房权证L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锦楠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人民陪审员 张师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彦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