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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訾某甲、杜某与訾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甲,杜某,訾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641号原告:訾某甲。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某甲、杜某诉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訾某甲、杜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某甲、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