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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双荣与黄骅市常郭镇土楼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荣,黄骅市常郭镇土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481号原告刘双荣,农民。被告黄骅市常郭镇土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土楼村。法定代表人许伦泉,职务主任。原告刘双荣与被告黄骅市常郭镇土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楼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双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土楼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双荣诉称:2009年2月8日,被告在黄骅市内购买烟花,货款共计5020元。因当时被告无钱给付,原告为被告随即垫付了此款,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每年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只承认欠款事实,但无钱给付。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根据以上事实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烟花款5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土楼村委会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原告为被告购买烟花垫付现金502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写明了欠刘双荣烟花款5020元,并加盖了土楼村委会公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土楼村委会欠原告烟花款5020元的事实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烟花款502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土楼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有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土楼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双荣烟花款5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