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3民初305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哈达铺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虎忠,甘肃省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哈达铺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不识字,住址同上,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虎忠,被告李某某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打工相识,次年在一起生活,也没有办宴席,2005年8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甲;2007年9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当年1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与被告结婚以来,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脾气暴躁,嗜酒成性,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我无法忍受这种生活,于2013年8月份离家出走,现在已经二年多了,我们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当时也没有办理结婚证,是2007年补办的。孩子出生时间原告的诉状上写的都属实,但是说我有家庭暴力都不属实,是冤枉我,家里的钱财都是原告管理,每年把钱都拿出去乱花,我们打工辛辛苦苦挣的钱,我要用钱的时候原告也不给我,导致我们也没有存款。这是我们闹矛盾的根源。原告方提出离婚我也同意,如果原告方要抚养孩子,我就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出门打工已经4年之久了,这期间没有管过孩子,我不同意将孩子给她抚养。中间是在2014年农历2月份回来哈达铺之后,给我打了个电话,也没有回过家,之后就又出门了。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4年打工相识,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8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甲;2007年9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2008年6月在宕昌县哈达铺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李某甲。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有土木结构的房屋三间,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宕昌县民政局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结婚后,双方生育了两个孩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关系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加深沟通与理解,相互信任和尊重,互谅互让,双方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