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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世兰,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兰,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重庆朗顿管道之家建材有限公司,徐元,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220号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法定代表人童海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尚舆,国浩律师(重庆)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雯,国浩律师(重庆)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世兰,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五社。法定代表人李小藻。被申请人重庆朗顿管道之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06号临江大厦24-13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兰。被申请人徐元,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勃。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张世兰、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重庆朗顿管道之家建材有限公司、徐元、重庆奥陆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5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