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保202号农行高新区支行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张斌,韩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62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高新区支行)。代表人赵刚,农行高新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管立凤,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斌,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萍,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同原告张斌,系原告张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张斌、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高新区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斌购买的房屋,原告农行高新区支行自愿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农行高新区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斌购买的房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