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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教浩阳与张洪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教浩阳,张洪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440号原告教浩阳,男,201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法定代理人教艳,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教浩阳之母亲。被告张洪宣,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教浩阳诉被告张洪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教浩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教浩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教浩阳负担。审 判 长  刘盘根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