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312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杨明峰。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红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育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