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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312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杨明峰。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红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育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