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监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密昶等与郎建国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昶,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监21号申请执行人密昶,男,1955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守志,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郎建国,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的(2013)丰执字第06082号密昶与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密昶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督促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密昶称:我与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但至今已超过六个月,判决仍得不到执行,故向贵院申请督促执行。经审查查明,密昶与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69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郎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密昶借款一百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被告郎建国负担(原告密昶已预交,被告郎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原告密昶)。”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密昶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郎建国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找,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3年12月12日,因被执行人郎建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密昶亦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积极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执行人密昶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密昶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