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松合、靳同云等与张永新、李清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合,靳同云,张永新,李清慧,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97号原告李松合,男,生于1952年8月15日,汉族。原告靳同云,女,生于1956年4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永新,男,生于1970年10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广浩,系被告单位推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清慧,女,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书田,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卢丹,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合、原告靳同云与被告张永新、被告李清慧、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合、原告靳同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松合、原告靳同云承担。审 判 长 郭向前代理审判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胡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