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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秀艳与被告刘永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民初928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59年4月18日出生,住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