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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7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煌林与林佳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煌林,林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7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煌林,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佳贤,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黄煌林与被执行人林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1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尚未受偿。现本院正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佳贤所持有的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因处置周期较长,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