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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瑞年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欣志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瑞年服装有限公司,胡欣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28号原告新沂瑞年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淞研,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欣志。委托代理人孙大庆,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瑞年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欣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沂瑞年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