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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刑初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苏某、邱某等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新,邱某,林某,赵某,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刑初001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建新,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天,同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葛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邱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到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明、邓丹丹,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到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农民。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2年3月18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到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1日到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建新、邱某、林某、赵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建新及其辩护人葛林、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徐明、被告人林某、赵某、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至8月初,被告人苏建新、邱某、林某(7月初入股)合伙在本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贵驷民联村憩桥凉亭边火烧场、民联村憩桥桥前37号棋牌室、民联村张某小店、民联村大弄堂37号等地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赵某、郑某从事赌场抽头、望风工作,并纠集应某、余某、李某、毛某等人以“拷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林某入股后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7万余元。2015年8月5日,被告人苏建新在本市镇海区民联村一棋牌室内被抓获。被告人邱某、林某、赵某、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被告人赵某、邱某归案后,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被查证属实。案发后一审宣判前,被告人邱某、林某、赵某、郑某分别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一万元、一千五百元、三千元。经查,被告人苏建新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邱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张某、王某甲、陈某、应某、余某、刘某、李某、毛某、程某、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证明、立功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建新、邱某、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郑某在该赌场内进行抽头、望风活动,上述被告人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建新、邱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林某、赵某、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建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邱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林某、赵某、郑某均有主动退赃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邱某、林某、赵某、郑某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苏建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建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苏建新、赵某、郑某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新亮人民陪审员  包小艳人民陪审员  徐禄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叶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