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8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沈新华与刘卫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8794号原告沈新华。被告刘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华诉被告刘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沈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审 判 员 吉 强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