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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8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沈新华与刘卫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8794号原告沈新华。被告刘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华诉被告刘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沈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审 判 员  吉 强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