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普沃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海普沃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694号原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润路16号。法定代表人燕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松,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海普沃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润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水峰,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普沃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为3005元,由原告江苏雅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代理审判员 武 凡人民陪审员 徐思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花梦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