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与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410号原告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湖滨路大浦段。法定代表人吕泽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兴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守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殿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莹审 判 员 蒋雪丽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