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维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维,曾用名王同玮,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朝生,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维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川010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维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维撤回上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菡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茂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