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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梁苏云与赵瑞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苏云,赵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梁苏云,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27,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赵瑞明,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20,住珠海市斗门区。(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瑞明(公民身份号码××)在相关银行账号上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祖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