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何清洲与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道祥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洲,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道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434号原告何清洲,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68号会展中心B2-4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刚,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道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533号60栋1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何菊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仁义,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洲诉被告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道祥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由原告何清洲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佩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