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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学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89号被执行人刘学超,绰号老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在商丘市监狱服刑。关于刘学超罚金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超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刘学超财产查询后,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