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建云与周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云,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唐建云,男。被执行人周志,男。申请执行人唐建云与被执行人周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建云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志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志采取拘留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周志在拘留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柏拥军审 判 员 谢玉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