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李先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李先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315号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沿沪产业带核心区琼花二路内环东侧3号地块泰极国际花园。代表人吴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顺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先武。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李先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