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9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俊停与张忠杰、安盛世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停,张忠杰,安盛世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041号原告刘俊停。委托代理人杨艳敏,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杰。被告安盛世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艾小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栗文亮、杨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停诉被告张忠杰、安盛世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均由原告刘俊停承担。审判员  关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金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