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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016.3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栋,杨西英,郝丽娟,朱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高金栋,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聊滑路**号。申请执行人:杨西英,女,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东阿县农机干部局,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丽娟,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锦绣东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朱祝军,男,汉族,52岁,住址同上。高金栋、杨西英与郝丽娟、朱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7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0745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史传利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维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