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瑞盛化学溶剂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润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瑞盛化学溶剂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润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271号之一原告临沂瑞盛化学溶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润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工业园东石桥村。法定代表人刘连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瑞盛化学溶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润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2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润森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648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润森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64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