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永兴西路*号。被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徐非诉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徐非诉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世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