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田国祥与贺淼君买卖木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祥,贺淼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田国祥,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住赤壁市赵李桥镇赵李桥村6组96号。被执行人:贺淼君,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赵李桥镇胜利街108-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国祥与被执行人贺淼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买卖木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93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