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发宽与黄小建、黄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宽,黄小建,黄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053号原告刘发宽,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厦兴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建,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建平,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177号江南新都汇第六号楼第一层05号房。法定代表人耿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宽与被告黄小建、黄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刘发宽负担。审 判 员  刘文玲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