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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诉崔先波、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崔先波,姚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5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魏崇华,该行行长。被告崔先波,男,汉族。被告姚霞,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诉被告崔先波、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即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488元,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彭艳平审判员  傅亚吉审判员  康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