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诉崔先波、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崔先波,姚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5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魏崇华,该行行长。被告崔先波,男,汉族。被告姚霞,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诉被告崔先波、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即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488元,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彭艳平审判员 傅亚吉审判员 康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