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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俊鹏申请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鹏,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林俊鹏被执行人梁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俊鹏与被执行人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梁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