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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133号原告高××,农民。被告潘××,农民。原告高××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建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