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133号原告高××,农民。被告潘××,农民。原告高××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建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