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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奎、杨天梅、柳迎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奎,杨天梅,柳迎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法定代表人马咏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锐,男,回族,生于1980年6月27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该公司职员,住固原市原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广学,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奎,男,回族,生于1977年7月30日,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杨天梅,女,回族,生于1984年3月15日,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柳迎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7日,大学文化,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奎、杨天梅、柳迎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电话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电话无法接通,地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现住址线索和联系方式,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6.00元,原告预交698.00元,退还原告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太明审 判 员  马向玲人民陪审员  马正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