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霞与被申请执行戴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霞,戴泽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02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霞,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戴泽洲,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海霞申请执行戴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和解方案,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本院向申请人释名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0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恢复执行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