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宋洪英、刘逢武与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洪英,刘逢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嘉德现代城主入口商铺1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桂林,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逢武。原审原告宋洪英,系被上诉人刘逢武之妻。上诉人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颖园林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鑫颖园林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鑫颖园林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鑫颖园林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0元减半收取9020元,由上诉人鑫颖园林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