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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震与菏泽市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震,菏泽市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562号原告孙震,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定陶县白土山路中隅道小区。被告菏泽市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855号。法定代表人贾其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震与被告菏泽市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0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震于2016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震自愿撤回对被告菏泽市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孙震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