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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军与被告XXX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X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184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XXX,男,汉族,1964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X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