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军与被告XXX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X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184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XXX,男,汉族,1964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X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玲